2009年12月,薛某入职江苏一管理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,一路历练成为电商交易部的主管。最近,公司通知薛某要调整岗位,并要求他于隔天到新岗位报到。薛某不满,仍在原岗位进行打卡上班。1周后,公司认为薛某不服从调动,未在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,属于连续旷工,解除了与其劳动关系。薛某起诉要求公司赔偿。法院审理认为,公司调岗未和员工充分沟通和解释,解除劳动合同也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,最终判决公司向薛某赔偿16.4万元的赔偿金及休假绩效工资,合计17.1万元。
本文采摘于网络,不代表本站立场,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:http://xxfo.cn/douyin/1820.html